无锡市工程建设监察支队行政执法程序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提高工程建设监察行政执法的效率,增强透明度,根据《无锡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的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程序是指工程建设监察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对工程建设行政执法权限和范围内违法、违规案件进行调查处理的工作程序。
第三条 对违法违规案件的行政执法一般程序如下:
受理→立案→调查取证→科室负责人初审→队部审核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案件处理审批→告知(听证)→处罚决定文稿→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执行(强制执行)→结案归档。
第四条 各科室和行政执法人员应该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公开行政执法程序。
第五条 各科室和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工程建设行政执法程序进行行政执法工作。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按照行政执法程序进行行政执法的,由支队执法领导小组按《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制度》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进行查处。
第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