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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工程建设监察支队重大行政处罚报审制度

发布日期:2010-3-30阅读次数:127

无锡市工程建设监察支队重大行政处罚报审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建设行政处罚工作公正合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无锡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精神,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行政处罚案件:

    1、行政处罚涉及工程建设发生重大违法违规现象需停止施工、停工整改、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

    2、行政处罚涉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的(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0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以上的罚款;

3、被处罚人不服处罚,向市政府以上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

4、其他符合重大行政处罚条件的案件。

第三条 重大行政处罚实施前,应向委托授权部门报告,经委托授权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四条 重大行政处罚案卷应列入永久档案保管。

第五条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案卷封面;

2、案卷目录;

3、立案审批表;

4、调查询问笔录;

5、现场检查记录;

6、案件证据材料;

7、询问笔录;

8、调查取证终结报告;

9、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10、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11、责令整改通知书;

12、行政处罚决定书;

13、行政案件强制执行申请书;

14、法院受理执行通知书;

15、行政案件结案报告表;

16、行政复议卷字;

17、行政诉讼卷宗;

18、物证存放袋;

19、案卷封底。

第六条 综合科应在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15日内将案卷整理归档,并将处理情况书面上报委托授权部门。

第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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