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工程建设监察支队重大行政处罚报审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建设行政处罚工作公正合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无锡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精神,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行政处罚案件:
1、行政处罚涉及工程建设发生重大违法违规现象需停止施工、停工整改、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
2、行政处罚涉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的(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0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以上的罚款;
3、被处罚人不服处罚,向市政府以上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
4、其他符合重大行政处罚条件的案件。
第三条 重大行政处罚实施前,应向委托授权部门报告,经委托授权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四条 重大行政处罚案卷应列入永久档案保管。
第五条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案卷封面;
2、案卷目录;
3、立案审批表;
4、调查询问笔录;
5、现场检查记录;
6、案件证据材料;
7、询问笔录;
8、调查取证终结报告;
9、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10、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11、责令整改通知书;
12、行政处罚决定书;
13、行政案件强制执行申请书;
14、法院受理执行通知书;
15、行政案件结案报告表;
16、行政复议卷字;
17、行政诉讼卷宗;
18、物证存放袋;
19、案卷封底。
第六条 综合科应在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15日内将案卷整理归档,并将处理情况书面上报委托授权部门。
第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