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工程建设监察支队行政复议、应诉和赔偿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和《无锡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等要求,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本支队在授权委托范围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队参与应诉的过程;赔偿是指因本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当,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了经济损失,行政管理相对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向委托授权的法定执法机关要求赔偿,本支队依法给予赔偿的过程。
第三条 行政复议、应诉和赔偿的参与由支队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组织主持,具体工作由综合科和相关科室人员共同参加。
第四条 收到法定机关转来的行政复议通知书后,应做下列工作:
1、7日内向法定委托授权的执法机关作出受理、不予受理,限期补正的报告;
2、自决定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报告报授权的法定执法机关,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书面材料和答辩书;
3、自决定受理复议之日起1月内完成审理,分别作出维持原行政处罚、撤销、变更或重新作出具体行政处罚决定上报委托授权的执法主体进行审核;
4、行政复议裁决后,本队对裁决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保留上诉权。
第五条 在收到转来人民法院起诉状副本后,应在收到之日起7日内,向委托法定执法机关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所有材料、证据和答辩书(草稿),并派员参与全过程诉讼。法院一经判决,严格按判决决定执行。
第六条 对于委托授权的法定执行机关决定应于赔偿的,在收到赔偿决定后,2月内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给予赔偿;经诉讼程序由法院判决的赔偿,按《国家赔偿法》规定给予赔偿。
第七条 赔偿结束后,对于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责任人,根据本队《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和《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制度》有关条款进行查处。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